守信光荣、失信可耻——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失信案例
2019年5月10日,原告阿克苏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大型机械交易市场出租给被告阿克苏某商贸有限公司,双方就此签订了一份《大型机械交易市场总承包合同》,约定了被告租赁原告位于阿克苏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大型机械交易市场,租赁期限自2019年5月10日至2029年5月9日,租金按照“先缴后租”的原则执行,每年11月10日前缴纳下一年度的租金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将机械交易市场交付被告,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足额支付租金。为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但均未果,无奈诉至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经依法审理后作出“被告阿克苏某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阿克苏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期间的租金2680444.28元及违约金536088.85元”等判决。被告阿克苏某商贸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地区中院申请再审,经审查后地区中院裁定驳回被告的再审申请。
由于阿克苏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阿克苏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9月执行立案后,我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限其在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阿克苏某商贸有限公司既不履行付款义务,也不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询,查明阿克苏某商贸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遂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同时,我院将阿克苏某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中被执行人前期未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纳入失信名单,对其生产和生活产生了不利影响。被限制高消费后,不能乘坐飞机等交通工具,还会影响其融资贷款、购置不动产、车辆以及就业、参军等;如果有财产拒不履行,依法会被采取拘留、罚款;如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被执行人不可心存侥幸而不履行义务。信用伴随您一生,请您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