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联合发布依法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央视网消息: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震慑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6件依法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特点:一是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刘某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被告人受贿1.5亿余元,利用影响力受贿3700万余元,造成巨额贷款无法收回。吴某受贿、挪用公款、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被告人受贿2.75亿余元、挪用公款5.08亿余元。两案被告人均被依法判处死缓,终身监禁,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鲜明立场。二是精准惩治新型隐性腐败。黄某受贿案,被告人以加入某公司获取“劳动报酬”的方式收受贿赂,是新型受贿政商“旋转门”的典型表现形式。李某、徐某受贿案,被告人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与请托人“合作经营”公司,以分配利润的方式收受贿赂,是隐性腐败的典型表现形式。司法机关穿透新型隐性腐败的“面纱”,依法对被告人判处刑罚,让新型腐败不“新”、隐性腐败难“隐”,精准有力予以惩处。三是注重多领域覆盖。本批案例既有金融监管领域腐败案件,也有银行、信托等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惩处金融各领域、各环节职务犯罪及关联犯罪的鲜明态度。
一、刘某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依法惩处金融监管领域腐败犯罪
【基本案情】
1998年至2015年,被告人刘某利用担任某金融监管单位助理巡视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者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河南某公司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入股和控股某村镇银行、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1.5亿余元,造成某村镇银行巨额贷款无法收回。
2015年下半年至2021年,被告人刘某退休后,利用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融资贷款、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3700万余元。
【办理情况】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虽然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大部分赃款已退缴,自愿认罪认罚,但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并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等情节,应依法从严惩处。以受贿罪判处刘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宣判后,刘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原审法院对被告人刘某的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机关依法惩处金融监管领域腐败犯罪的典型案例。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监管是防范化解风险,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保障。金融监管领域腐败犯罪不仅破坏金融市场秩序,损害群众“钱袋子”安全,甚至可能引发金融风险,影响国家金融安全。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作为金融监管机构国家工作人员,负有依法监管金融业务、维护金融安全的职责,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5亿余元,违法行使职权为他人谋利,造成巨额贷款无法收回,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司法机关对刘某判处死缓,终身监禁,彰显了依法从严惩处金融监管领域腐败犯罪的鲜明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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